商品標示

進口的商品應該要標示哪些廠商資訊?【第6條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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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暨同條第2項規定,進口商品之廠商資訊標示,說明如下:

()進口之商品,應依個案商品實際情況,依下列情況進行標示:

1、倘為國內業者進口之商品,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:

()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。

()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。

2、倘為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商品,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:

()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。

()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。

()上述「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」,屬大陸地區業者(包括大陸地區當地業者、外商公司在大陸地區成立「子公司」),則其廠商名稱應以繁體中文標示。至於外商公司在大陸地區設有「分公司」者,則外商公司名稱仍應以外文(例如:英文)標示。

()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情形,考量委製商為國內廠商,與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所生產製造之進口商品情況有別,爰得以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標示之,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。若委製商及進口商為國內同一業者,其廠商資訊之標示,可為「委製商/進口商:名稱、地址、服務電話」;反之,則應分別標示,例如:「進口商:名稱、地址、服務電話」及「委製商:國內業者的中文名稱」。

  • 編修日期:2026/04/20
  • 上稿單位:綜合企劃組
更新日期: 2026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