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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「塑膠」材料者,應如何標示?【經濟部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】

  • 發布日期:2023/11/02
  • 發布單位:綜合企劃組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10169

一、自115年9月1日起,於市面流通販售之商品,其「主要成分或材料」為塑膠材料者,應採中文全名、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等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,例如:聚丙烯、polypropylene、PP。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,例如:PP塑膠或塑膠(PP),可無須變更標示;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該規定。

二、另經濟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,關於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可標示「塑膠」乙節,自115年9月1日起,不再適用。

三、「塑膠中文全名、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之例示表」可參考附表。